关于调整营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2年)

营人社〔2012〕1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2009〕9号)、《营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和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吸引力,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体现基本医疗保险惠民的优越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2. 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将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上调3%。即在职职工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9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9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85%。

 

在职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15%。

 

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予调整。

 

3. 取消未按规定时限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住在异地的参保人员从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4.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规定。

 

5. 断保人员将断保期间所欠医疗保险费按补费当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后,其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欠费期间在营口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规定报销。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2. 取消未按规定时限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新参保人员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本人的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规定;取消“断保欠费人员在补齐欠费后其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补缴金额的两倍”的规定;取消“间断缴费超过两年以上的不允许补费,需重新参保,原缴费年限不予累计计算,间断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规定。

 

4. 断保人员将断保期间所欠医疗保险费按补费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缴后,其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欠费期间在营口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规定报销。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

 

1. 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每次50元”的规定。

 

2.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调整为500元。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5%。

 

本通知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