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293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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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接收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结清个人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三)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3个月(含满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补缴费用,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从中断原职工医保关系之日起在转入地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须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当年在原就业地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的,在转入地享受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应减去原就业地已享受统筹基金的支付额。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转移接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员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在本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在转入地按规定缴费后,次年可享受转入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制度转移接续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移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转移当年按规定缴费后,从次年起开始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或新农合参合人员转移参加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或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转移参加职工医保的,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或新农合参合人员跨制度相互转移

 

在本省内跨统筹区流动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移参加新农合或新农合参合人员转移参加居民医保的,转移当年仍可在转出地享受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在转入地按规定缴纳了居民医保保费或新农合保费后,次年可享受转入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

 

四、其他问题

 

(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缴费年限要进行累加计算,但重复缴费部分缴费年限不累计。跨制度转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可从其规定。

 

(二)外省调动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如转出地仍是实行公费医疗,可持转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据的调动手续,并在我省按规定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的,可享受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转移手续,成建制整体转移者除外。

 

(四)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