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6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适当提高居民医保的筹资和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自2014年9月1日起,政府补助人均增加15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10元。具体情况是: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7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提高到670元。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830元和1130元,分别提高到760元、990元和12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310元和610元分别调整为90元、320元和62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20元统一调整为670元。

 

二、扩大城乡居民门急诊就医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范围由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扩大到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并按照一级医院就医报销标准执行。

 

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一家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就医分级就诊医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4年7月8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