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 关于印发《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宜人社秘〔2014〕12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改革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拟定了《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意识,切实把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这项利民、便民的民心工程落到实处。同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受理医疗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时,要保持与养老保险费征缴同步,确保医疗和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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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意见

 

为适应我市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出调整意见: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宜人社秘[2014] 41号文件规定,实行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欠缴医疗保险费;连续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二个月的,即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连续欠费未超过六个月的,自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之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的,需缴清本结算期内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自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4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跨结算期所欠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社会保险费结算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30日。

 

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1、在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六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接续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

 

2、超过六个月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接续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三、职工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均按照宜人社秘[2014]41号文件规定,实行按月缴费。

 

四、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应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自办结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只需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五、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