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养老保险金随职工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险字〔1993〕167号


各市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现对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金转移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固定职工在省内跨地区或跨社会保险机构(含行业统筹保险机构,下同)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和转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凭有关手续,结清职工个人自1992年7月、企业自1993年1月至转出之月止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缴费工资及历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和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按年填入《手册》,经职工查验签字后,加盖《手册》审核专用章,《手册》及《手册》记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储蓄性养老保险金随《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式样附后)一并转移。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或跨社会保险机构变动工作单位时,单位和转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凭有关手续结清单位和职工历年缴纳的基本、补充、储蓄性养老保险费金额及缴费工资,按年填入《手册》,经职工查验签字后,加盖《手册》审核专用章。《手册》及《手册》记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储蓄性养老保险金随《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一并转移。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职工,跨地区或跨社会保险机构变动工作单位时,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职工因入伍、入学、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应按上述一、二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将《手册》交职工本人保管,其余手续和养老保险金暂存社会保险机构,职工再次就业时,凭《手册》到原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或转移手续。

 

四、职工放长假或长病休息6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按1993年底前的本人标准工资(或企业规定的基本工资)加各项固定补贴之和计算,并据实记入《手册》。否则不计缴费年限。

 

职工停薪留职的,应由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缴纳部分)。缴费基数按同期本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否则不计缴费年限。

 

职工被开除、擅自离职的,原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但原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可同职工再次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异地做工的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按工资关系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合同期满返回原籍的,原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按上述一、二、三条办法办理。

 

六、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如转入企业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原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按上述第三条办法办理。待转入企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后,转入企业和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转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应接收,并允许企业和职工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原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成建制转轨变型为企业或个人转入企业的,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凭有关手续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其转入前的连续工龄经核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补缴养老保险费。

 

八、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原所在地区、企业或职工个人未按省规定时间、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入企业和职工个人均应补交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相应核减视同缴费的年限。

 

九、省内企业成建制跨地区或跨社会保险机构转移的,应将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并转移,企业和转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应办理有关转移手续并结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其中,补充、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同时予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转移,由转出、转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会同企业协商办理。

 

十、转移养老保险金时,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不计利息、不扣管理费的原则,依据《手册》记载的实际缴纳金额转移。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不扣管理费,按《手册》记载的实际缴纳金额与应得利息之和一并转移。应得利息的计算,超过3年的,按分段滚存计算的居民3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3年的,按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1年的,不计息。利息记入《手册》。

 

十一、固定职工跨省变动工作单位的,应按上述第一条办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转移。等国务院、劳动部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

 

十二、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时,凡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视同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必须按转入地区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否则从重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起计算缴费年限。

 

十三、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职工跨地区或跨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工作单位的,原企业和转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本通知补办转移手续并转移养老保险金。

 

附件:《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