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1〕10号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关闭破产规定,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提前退休的,其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每提前退休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鉴于我省尚未完全过渡至按新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因此,对在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后需用老办法确定的,以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总额减去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数额作为计算每提前一年减发2%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其计算公式为:

 

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

 

基本养老金=(按统筹支付的养老金总额-按新办法计算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额度)(1-提前退休年数×2%)+按新办法计算时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额度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原我省关于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待遇计算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