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省直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省编发〔1999〕145号


根据中发[1999]12号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现就省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1999年6月30日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退休人员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的级别工资标准和基础工资标准,以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年限相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1985年工改前执行1-6级(含相应的)退休老专家。这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140元的,按140元增加。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按110元增加退休费。队伍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并按月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40%生活费的,每月增加80元。

 

三、资金来源:凡参加省直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属收大于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次调整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属按收支差额补助20%养老金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按此比例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补助调整所需资金。

 

四、调整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同时社会保险部门按增资后的工资总额收缴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金。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