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2001年)

黔劳社厅发〔2001〕72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文件精神,这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1号文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结合我省情况,现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标准已经套改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调整额度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未实行套改的企业离休人员,根据其离休时的职务(含享受待遇)和工作年限,按照1993年机关实行工改时的《级别确定表》确定其级别工资等级,然后按照此次机关调整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按行政级别增加的离休费标准低于按本人技术职称增加的离休费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处理。此办法不涉及对过去已执行的政策调整,也不对以前的待遇进行补发。

 

3、今年已自行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提高水平已经达到黔府发[2001]4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得再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上述待遇;提高水平低于41号文件标准的,可调整到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今后必须严格按国办发[2001]50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来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已由财政支付的离休人员待遇开支渠道不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中央补助资金按2000年底参保企业离休人数,每人每月105元的标准核拨各地。

 

此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力争这项工作在10月1日前操作完毕。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