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3〕61号


近年来,我区不少事业单位实行了企业化改制,同时,企业办社会的剥离工作也在逐步实施。为做好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企业人员转入事业单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职职工参保问题

 

根据国办发[2000]71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改制前,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其在职职工(不含合同制工人)原有的工作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的工龄,下同)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改制前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参保时间、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在职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之月起,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人员待遇问题

 

为保持改制事业单位的平衡过渡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原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养老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原离退人员由单位自行负担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

 

根据劳社部发[2002]5号(五部委)文件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今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时,其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范围,所需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的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事业单位改制企业后新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计发。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补贴标准实行五年过渡期并逐年降低,5年后与企业计发办法并轨。自改制之日起,5年的补贴标准依次是差额部分的90%、70%、50%、30%、10%。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四、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原为事业单位,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改制单位,应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之日起,参加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可按照新劳字[1998]28号文第三条第21款有关规定执行。即将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缴费总额(本息之和)和1998年1月1日以后比照个人帐户记帐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五、企业人员整体转入事业单位后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根据劳社部函[2002]179号文件精神,企业所办学校、托儿所、医疗等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合转为事业单位、而且离退休人员同时移交给事业单位的,其养老金待遇按移交时确定的原则、办法办理;离退休人员未同时移交给事业务单位的,仍按原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企业人员转入事业单位后社会保障关系转移问题

 

按照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职工由企业转入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与进入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相应抵减按事业单位计发的养老金。各项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职工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

 

企业人员转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七、自治区科研机构和工程勘探设计单位转制有关问题仍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