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劳社文〔2003〕31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4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更加有效地做好自谋职业下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闽劳社[2002]文414号规定,认真做好代收代缴窗口的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并于9月底前将审批及清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养老保险处。对于不符合规定已经开设的代收代缴窗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办理代收代缴业务,并不予受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地税部门不予接受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基金专户的管理。各负责代收代缴的经办单位,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预储户,用于暂存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预储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时间划拨国库,养老保险费利息收入划拨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除此之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专户基金及其利息。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则上应在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职工因户口迁移需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由本人向代收代缴窗口提出申请,转入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审批。对符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对象,转入地的代收代缴窗口应及时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四、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参保时可按闽劳社[2002]文252号第四条规定一次性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补缴。

 

五、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外,还应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印制并签章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机构签章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六、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户口薄》职业栏中如注明为"粮农"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参保对象和范围。

 

七、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代收代缴窗口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允许其在次年补缴,并补记个人账户。

 

八、各代收代缴窗口应严格执行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省劳动保障厅拟于第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代收代缴窗口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