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及调剂金提取比例的通知(2000年)

黑劳发〔2000〕10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森工总局、省煤炭管理局、省建委,中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全省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5%。

 

二、从2000年1月l日起,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调整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工资总额的2%。

 

各地要按以上要求抓紧落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搞好职工个人帐户管理,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调剂金;并要搞好宣传,做好广大城镇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