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对我市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哈劳社发〔2003〕8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城镇社会从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缴费政策

 

(一)补缴欠费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中断缴费的企业职工,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时,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补缴。2003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欠费参照哈劳险字(1997)第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缴;2003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费按哈劳社发[2002]12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2、未参保企业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连续工龄进行认定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2003年3月31日前发生的欠费参照哈劳险字(1997)第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缴;2003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费按哈劳社发[2002]12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

 

(二)自由职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按规定继续缴费,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三、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和待遇

 

(一)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其余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其余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