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报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的通知

黑劳发〔1998〕29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森工总局、省建委:

 

按黑政发[1998]4号《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规定,有的市、地因提取比例低而不得不提高对企业的缴费比例,因此,确需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贯彻《实施意见》精神,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证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报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要认真做好向统一制度并轨的摸底、调查、测算、政策研究以及拟定实施办法的准备工作。在1998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二、市、地报批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无论是否实行市、地级统筹,均要求按市、地(含县)统一的企业缴费费率报批。

 

三、凡未把企业缴费费率统一在:工资总额一个基数上的,要将拟定的企业缴费费率折算成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企业缴费费率一并说明。

 

四、报批时,应附费率测算有关的详实资料数据。有关资料数据与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相应的统计数据有误差的,应详细说明。同时,依据测算结果,对本市、地未来3年内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提出控制计划和有关措施。包括:扩大基本养老保险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在职职工提前退休;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应控制在60%;认真核实缴费工资,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等。

 

五、各市、地在报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材料时,要将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方案说明一并报上。报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请示一式四份,由市、地政府(行署)直接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劳动厅。对企业缴费率不超过20%的,要报省劳动厅备案。

 

附:审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指标一览表(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