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中直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发〔1999〕124号


中直行业各有关单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根据《关于调整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发[1999]7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铁路等中直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中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黑劳发[1999]75号文件执行。基础养老金中的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本行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以铁路、电力、邮电、航运、民航、石油、金融保险行业的本省本行业的全部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有色行业的东北轻合金有限公司、西林铅锌旷暂以本企业的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本行业的平均工资(行业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行业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采用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该行业的平均工资。

 

2、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按本行业企业实行统帐结合办法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平均指数。职工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低于3年的,至少计算退休前3年的平均指数。

 

3、中直行业统筹单位在过渡期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有新老办法对比问题的,可以按原行业统筹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职工档案工资按黑劳发[1999]75号文件规定予以封定。

 

4、各行业用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按黑劳发[1999]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退休审批

 

1、退休报批材料;档案、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审批表(过渡期应附原行业统筹办法退休审批表)一式一份、退休人员名册一式五份(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局、行业主管部门退休审批及社会保险机构、企业)、病退劳动能力鉴定表,二寸照片一张(办理退休证用)。

 

2、审批程序

 

(1)单位将需办理退休人员的上述材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2)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退休待遇;

 

(3)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条件和待遇审核同意后业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厅审批。

 

3、关于审批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1)审批退休时,行业主管部门可将本行业即将退休人员有关资料提前集中,统一时间审批。具体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商定。

 

(2)有特殊工种的行业、煤炭系统每年应向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报送特殊工种名录(以国家规定为依据),以及企业用工人数、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材料予以备案;没有备案的,视为没有特殊工种。

 

(3)职工户口、身份证、档案出生日期出现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4)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退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上报,由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负责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中直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现启用"职工退休审批专用章"和"离退休待遇审批专用章"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