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2001年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2〕30号


各地、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我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3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调增45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调增55元;满35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调增65元。

 

2.退职人员每人每月调增35元。

 

3.因工致残退休,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养老金)的人员,此次调增水平低于55元的,按55元调增。

 

4.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未按宁人劳(险)字〔1999〕291号文件调增过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增3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致残退休人员调增伤残抚恤金(养老金)所需资金,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仍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审批卡》。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审核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调整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执行结果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