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印发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2002年)

内政发〔2002〕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老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50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800元的,补齐到800元。

 

(二)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35元。

 

(三)1994年1月1日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8元。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0元。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60%的,盟市可根据养老金支付能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在不超过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60%的范围内,自主决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保障水平。

 

(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比照上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中央补助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测算下拨,不足部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发布:200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