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2004年)

吉政发〔2004〕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调整为23%,其中,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发布:200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