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

黑劳发〔2000〕72号


有关中央直属单位、省煤炭管理局:

 

根据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发[1999]75号)、《关于中直行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发[1999)124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解决原中直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待遇下降较快的问题,现对铁路等中直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2000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做如下调整:

 

一、适当提高行业调节性补贴。“行业调节性补贴”暂改按以下方法计算:

 

行业调节性补贴=待遇差(按行业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三项小计)×50%+待遇差×50%×补贴比例

 

即:行业调节性补贴=待遇差(按行业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一三项小计)×50%×(1+补贴比例%)

 

二、中直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省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多的,采取封顶限制办法。即:1999年职工退休用省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用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多出部分的2%计入基本养老金,超过2%的部分不予计入;2000年的封顶限制幅度为4%,超过4%的部分不予计入。

 

三、对1999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上述办法予以调整,审批手续按原规定办理。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