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劳发〔1997〕170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省森工总局、省建委:

 

按照劳动局、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部署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5]74号)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职的企业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1984年12月3l日以前离退休18元;

 

2.1985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元;

 

3.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元;

 

4.对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上述三项同期离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发14元和10元;

 

5.符合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标准的通知》(黑组通字[1997]14号)规定范围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增加离休金标准基础上再进行调整。已按黑组通[1997]14号文件调整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增加标准对1996年7月l日至1997年5月1日期间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增加的离退休金,可与离退休人员原标准工资合并,符合享受每年相当于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待遇的离休人员,合并后计算其生活补贴费。

 

五、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已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在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时,要综合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适当调节离退休退职人员中不同群体养老金水平的差距,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适当倾斜等因素,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七、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八、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由离退休退职人员原单位填报审批表,报当地劳动局审批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