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1〕114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中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保障参保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未建立个人账户前,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缴费储存额(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下同)。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缴费储存额不转移。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基本养老关系的手续,个人缴费储存额不退还给本人,待调入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缴费储存额转移手续。

 

四、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范围转移,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储存额一并转移。

 

五、企业职工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并从调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待调入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