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调整全省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黔劳社厅发〔2002〕73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行为,同时继续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就调整全省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含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现行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1%的统一调整为21%;现行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统一调整为20%;现行企业缴费比例为20%的,不作调整。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从现行个人缴费工资的6%调整为7%。

 

三、缴费比例调整后,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9]30号)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应以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在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其工资总额不得低于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规定,准确真实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