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企业离休人员2001年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2〕36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2002年6月6日省委常委会议纪要(九届[2002]第7号)有关精神,我省国有企业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费的人员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这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 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1年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黔人通[2002]64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增加的标准确定,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幅度增加离休费。

 

三、经费解决办法

 

此次增加离休费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解决。部分地区已将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纳入财政支付的,仍由同级财政负担。对经法院宣告破产、经各级政府批准关闭、已停产企业以及其他特别困难企业(指连续三年亏损且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的离休人员,该项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 其他问题

 

1.关闭、破产、停产和特困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由负责管理其离休人员的机构填写《关停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花名册》及《关停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计划表》一式五份,报经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会审后,由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贸部门联合审批。

 

2.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好宣传工作。

 

3. 本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参阅文件: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1年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黔人通[2002]64号)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