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黔劳社厅发〔2002〕28号


各市、州、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指城镇个体工商户系指个人或家庭从事生产经营、雇工在8人以下者;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系指个体工商户的帮工;自由职业人员系指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年老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工商注册登记的当地(市、州、地、县、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他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方便,主动热情地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保。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作为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二) 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2%缴纳;

 

(三)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可按月或按季或按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缴费由城镇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办理终止手续;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当从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对原曾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在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连续计算。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构成,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由本人缴费基数的8%和个体工商户为其缴费中划转的3%共同构成。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我厅根据同期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公布的利率计算,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息。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跨统筹范围流动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转移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档案和资金。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曾在国有企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在上述年龄的基础上可提前5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审批这类人员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必须以档案的原始记载为准,从严把关。

 

十、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本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十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十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予以继承;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全部予以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手续。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前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后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境外的,汇费由个人负担。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执行。

 

十四、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死亡后,其有关死亡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标准发给。

 

十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从到达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十六、1998年9月30日及当地实行个人帐户制度以前曾在企业工作有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奖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其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4%×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第四部分为补贴性调节金,补贴性调节金标准为150元。

 

十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具有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缴费的,可以继续缴费,延迟缴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未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为止。

 

十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