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省级管理的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1〕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央驻鲁统筹企业:

 

原行业统筹企业和部分中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省级管理以来,大多数地区能够按照有关规定,为省级管理的统筹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严肃纪律,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级管理的统筹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移到当地的,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及时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二、省级管理的统筹企业职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须经省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处审核确认。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规定为省级管理的统筹企业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制定与省里规定相违背的政策。现行政策与省里不一致的,要立即纠正。今后,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的行为,省里将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