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闽劳社〔2002〕13号


各市、县劳动局、民政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26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修改和调整农保会计核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各级要认真组织农保财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新老制度的转换衔接工作,各设区市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市所属县(市、区)的监督指导职责,保证此次会计制度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2、新制度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按2001年末农保基金、经费有关科目余额填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见附件2、 3),进行试算平衡,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与贷方余额合计数应相等。如不一致,应查找原因,直至试算平衡,才正式建立新帐。

 

3、记帐凭证、会计帐簿由各地自行购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和帐簿。原保险费收入、保险金支出日记帐继续使用。财务会计报表由省厅统一印制下发。

 

二、农保基金会计核算的修改和调整按照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见附件1)执行。

 

三、农保经费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1996年10月22日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1997年7月17日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衔接办法如下:

 

1、资产类:将原来的"库存现金"改为"现金","经费存款"改为"银行存款","经费暂付款"改为"其他应收款"。

 

2、负债类:将原来的"经费暂存款"和"应缴经费收入"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3、净资产类:将原来的"专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专用基金-奖励基金"和"专用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取消"折旧"科目,将其年末余额转入"固定基金",将原来的"专用基金-折旧基金"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经费结余"改为"事业结余"。

 

4、收入类:将原来的"经费收入"改为"事业收入",取消"利息收入"科目,将其计入"其他收入"。如有收到上级补助的管理费可计入"上级补助收入"。

 

5、支出类:将原来的"经费支出"改为"事业支出",取消"其他支出"科目。"事业支出"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人员经费(下设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下设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小车、其他)、业务费(下设招待费、宣传费、其他)、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6、住房基金的核算按《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闽财综[2001]134号)执行。总帐科目不再设立"个人住房资金"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科目,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及余存情况,可设置辅助帐登记。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

 

1、《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260号)(略)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户新旧科目转换对照表》(略)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户新旧科目转换对照表》(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