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省属科研机构改制后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20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0号)规定,为了便于转制单位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接续,现对改制科研机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须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四份)、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于9月15日前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应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二、凡属于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文件规定,未列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00年12月30日前在转制科研机构的连续工龄,符合视同条件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证明,须由单位人事部门经办人员携带职工档案、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

 

三、为使所有改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衔接,其他实施改制的科研机构,均应尽快办理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视同缴费年限证明等有关手续。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