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湖北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2年)

鄂政办发〔2002〕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人事部人办发[1997]96号文件的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从5%提高到6%。各地、各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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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