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统一全省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2〕56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湘政办函〔2002〕1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从2002年4月1日起,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缴费比例调整后,职工个人帐户规模仍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

 

二、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13%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3%划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本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