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增加我区企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通知(2003年)

宁劳社发〔2003〕118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225号)以及原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7]407号)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相应调增我区企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增办法

 

(一)截止2003年6月30日在册的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改办离休人员),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享受原工资待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其中,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后的增加额增加离休费;参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事业单位的同职务在职人员调整职务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全额津贴标准后的增加额增加离休费。具体调增标准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表》(二○○三年七月)。每人每月增加的金额,我区工资类区一类区低于58元的,按58元增加;二类区低于62元的按62元增加。

 

按照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我区工资类区一类区每人每月58元、二类区每人每月62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二)截止2003年9月30日在册的上述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退休费。其中,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国家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参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事业单位的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等级工资固定部分的档差增加离休费。具体调增标准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表》(二○○三年七月)。每人每月增加的金额,我区工资类区一类区低于46元的,按46元增加;二类区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按照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改办离休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按我区工资类区一类区每人每月46元、二类区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二、增加的离退休费进入按规定享受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 资金列支渠道

 

此次调增的离退休费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 组织实施

 

调整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填报《二○○三年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方案申报表》(表一)和《二○○三年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表二),个人增加离退休费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下达增资方案。

 

此次调增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要求于12月底前结束,请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掌握政策,认真细致工作,并及时将增加的离休费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把好事办好。

 

附件:

1、《二○○三年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方案申报表》(表一)(略)

2、《二○○三年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表二)(略)

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略)

4、关于二○○三年我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有关政策界限把握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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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关于二○○三年我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有关政策界限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 此次调增企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其行政职务(含享受待遇)原则上以本人办理离休手续时组织任命的职务级别为准,此后如有职务调整,应具备相关调整任命依据,各地不得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二、 参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离休人员,7月1日按同类人员提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增加离休费时,93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的,其津贴部分按93年工资改革套改时职务等级工资对应的全额津贴档次提高标准;93年工资改革以后离休的,其津贴部分按本人离休时职务等级工资对应的全额津贴档次提高标准。10月1日按同类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调增离休费时,只调增职务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不调增。

 

三、此次调增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各地务必于12月25日前将调增方案申报表一式3份(同时附花名册和个人审批表各1份)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失业保险处审批,未经自治区审批的,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兑现。离休费调增表样详见正式文件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用量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