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1996年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云劳〔1996〕129号


各州、市、行署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25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对1996年度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1995年12月31日前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根据本通知精神自1996年7月1日起按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金。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执行此次增加离退休金待遇。

 

二、199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4.1%。

 

三、增加离退休金的具体标准分别为:

 

1.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工人),此次增加离退休金的数额为:本地区上一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月平均数×14.1%×80%;

 

2.1954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此次增加退休金的数额为:本地区上一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月平均数×14.1%×70%;

 

3.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此次退职生活费的增加数额为:本地区上一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月平均数×14.1%×50%;本次增加离退休金(退休生活费),在计算时,尾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四、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对退休人员实行效益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企业自定。

 

五、凡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此次增加的离退休金,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计发基数后按月发放。未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此次增加待遇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

 

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虽参加了我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不得再按本通知精神增加离退休金。

 

七、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八、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