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下达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云劳社〔2003〕8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2年企业缴费比例为24%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的企业,2003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仍为24%;凡2002年企业缴费比例为26%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的企业,2003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下调为25%。

 

二、2003年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2002年的7%上调到8%。

 

三、调整后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仍按按照省政府原规定的18%执行。

 

五、此次下达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是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范围内的统一缴费比例,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缴费比例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和执行时间。对违反规定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纠正。同时,对因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地州市自行承担,省级还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六、200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待按规定编制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再下达。在预算下达前,请各地州市按照已下达的缴费比例制订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计划,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征收。

 

附表:云南省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表@b306.htm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