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1997年)

云劳〔1997〕169号


各州、市、行署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委、办、公司:

 

为了逐步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经过认真研究,并报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对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

 

(一)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按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增加退休金。1997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此次调整待遇范围。

 

(二)1996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20.98%。

 

(三)增加退休金的公式:本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退休金的月平均数20.98%×50%。

 

(四)此次增加退休金的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角,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一)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1.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40元;

 

2.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元;

 

3.连续工龄不满20年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元。

 

(二)对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1.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 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20元;

 

2.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5元;

 

3.连续工龄不满20年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这次增加生活补贴,只限于本文出台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属此次增加生活补贴范围。

 

三、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上述一、二两项增加退休金和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纳入养老保险金基数后按月计发。凡未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凡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待企业足额补缴后,再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参统的困难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了养老保险基金缓缴手续的,在缓缴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仍可享受本文有关规定,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暂时垫支;缓缴期满后,企业仍不能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停止支付,等企业足额补缴养老保险基金, 再继续执行本文规定。

 

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虽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是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的不得执行本文所有规定。按云劳(1996)179号文件套改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也不得执行本文规定。

 

六、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给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生活补贴,高于本文标准的不再另行增加补贴,低于本文标准的,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七、这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和生活补贴,涉及面广,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测算工作,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兑现工作的顺利完成。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