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的通知

云劳〔1997〕54号


各州、市、行署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委、办、公司:

 

省人民政府25号令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对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但是,有的市县不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随意放宽职工退休条件,提前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增加了社会保险机构不应有的负担,导致退休费用入不敷出,支出增长过快,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向前推进。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放宽退休条件和扩大退休费计算基数。凡不符合省人民政府25号令和本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职工一律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二、从3月1日起,全省一律不得再办理企业职工退职。对达到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年限,但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且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缴费工资的40%计发。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把关,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而办理了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各项费用。

 

四、对因工、非因工、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的职工, 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历、制造假工伤、假病残证明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要严格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权限。凡符合退休条件需办理退休的一律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的报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凡是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达到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投保年限);经多次做工作仍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金。

 

七、严格执行职工退休政策规定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职工退休工作的正常进行。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