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2024年)

明住房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新市民群体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福建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闽建〔2024〕1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下同)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由原“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调整为“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由原“正常缴存满一年”调整为“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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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