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待遇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农发〔2009〕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待遇时,经办机构能及时对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进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衔接工作,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人员申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时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申请人的信息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过数据比对,对在基本养老保险有缴费记录的人员,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一次性养老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二、关于参保人员申请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时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申请人的信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数据比对,对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记录的人员,告知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后,为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并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退休审批。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