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公告


为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要求,即日起我市启动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返还标准

 

我市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二、经办流程和实施期限

 

1.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初步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企业对返还金额、单位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账户。企业也可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进行下线办理。

 

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裁员率和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其他享受条件与非劳务派遣单位一致。申请时需提供劳务派遣资质、派遣协议、返还资金分配协议和资金享受各方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等材料,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实际享受企业。

 

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其他事宜

 

1.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2.对侵占稳岗返还资金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3.在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随时拨打人社部门24小时服务热线12333,也可拨打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咨询。

 

市本级:0543-3162635

滨城区:0543-8330119

沾化区:0543-7315867

邹平市:0543-4264569

惠民县:0543-8197091

阳信县:0543-8212805

无棣县:0543-6781832

博兴县:0543-2399956

开发区:0543-3401620

高新区:0543-3160215

北海新区:0543-8177751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


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