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06〕7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 38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 2006 〕 9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区(市)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办法,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因病等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 ,其中 8% 记入个人账户。根据劳社部 [2001]20 号和鲁劳社 [2004]7 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可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各区(市)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省、市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奖励制度,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省里的要求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区(市)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待遇问题的发生。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 11% 调整为 8%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 1997 〕 109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 15 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见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原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1.3% 。对于原办法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暂予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即: 2006 年退休的,发给 90% ; 2007 年退休的,发给 70% ; 2008 年退休的,发给 50% ; 2009 年退休的,发给 30% ; 2010 年退休的,发给 10% ; 2011 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设立 5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 2006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10% ; 2007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30% ; 2008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50% ; 2009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70% ; 2010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90% ; 2011 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 2005 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再发给 1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原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 5 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办法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 2% 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

 

八、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 ,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按照省里规定执行。

 

要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各类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2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8%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其中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九、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凡已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年金试点。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促进企业年金规范化运营,保证基金安全。

 

十、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要加强经办人员、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开展行风建设,抓好优质服务窗口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标准,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意见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