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南充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充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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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借鉴省内其他市州的做法,按照“个人能接受、财政能承受、基金能支付、问题能解决”的总体原则,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南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农村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的年满16周岁以上已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着志愿原则,可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并按现行养老金计算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其中一类和三类中的月供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金后,停止享受月供。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月供人员(简称“一类人员”)参保办法。

 

由月供主体和个人以历年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从2009年3月向前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属财政支付的月供人员,由财政补助10080元,分5年将补助资金支付到位;属非财政支付的月供人员,由月供主体一次性将10080元补助资金支付到位。月供人员个人一次性补足剩余部分。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2009年4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一次性货币安置人员(简称“二类人员”)参保办法。

 

由个人以历年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从2009年3月向前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2009年4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简称“三类人员”)参保办法。

 

由个人从1996年1月开始已历年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待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实际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男50周岁(不含50周岁)、女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人员(简称“四类人员”)参保办法。

 

由个人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向前补缴5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待达到国家现行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和缴费年限后,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可按以上同类人员标准补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已缴费期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包括滞纳金)不予变动。凡按本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办理时间和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由国土部门开始认定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由社保经办部门办理一、二类人员的参保和待遇计发;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有社保部门办理三、四类人员的参保。

 

(二)办理流程。个人到征地的国土部门认定资格→凭国土部门开具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通知单》、身份证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1寸照片1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到国土部门领取养老金待遇计发单和养老金存折。

 

四、工作要求

 

(一)解决好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劳动保障、国土、财政、公安、监察、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本办法参保的资格认定;财政和非财政月供部门主要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补助资金的划拨;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参保、待遇计算及发放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解决民生、确保稳定、有利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