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邯医保发〔2024〕1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公共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0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根据我市2023年劳动工资统计有关数据,经测算,2023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678.71元。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73678.71元。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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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