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

黔人社通〔2024〕67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职称的“指挥棒”作用,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激励我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担当作为,根据省委《关于深化党建引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措施》(黔委厅字〔2024〕4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 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

2. 公共安全相关专业

 

附件1: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关于深化党建引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措施》(黔委厅字〔202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原面向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职称“基层认定”和面向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进行整合,名称统一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下简称“双定向”)。原按规定取得的基层认定、“9+3”专项职称评审、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继续在原规定范围内有效,符合“双定向”要求的,可以用于申报“双定向”职称。

 

第三条 “双定向”是对乡镇和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倾斜政策,在社会化评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其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为乡镇和重点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留住和引进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乡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我省乡镇(不含街道和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及注册地为该乡镇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水城区、正安县、务川县、关岭县、紫云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沿河县、松桃县、晴隆县、望谟县、册亨县、锦屏县、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罗甸县、三都县等20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及注册地为该县(区)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若街道和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确属艰苦边远地区,其所辖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纳入“双定向”评审范畴,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在管理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双定向”职称设中级、副高级两个层级。申报人员取得的“双定向”职称区别于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其中,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 “双定向”评审结果在全省乡镇一级有效,证书上标记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乡镇有效)”。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双定向”评审结果在该县县域内有效,证书上标记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XX县有效)”。全省乡镇和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或“双定向”评审。

 

二、评聘管理

 

第六条 “双定向”职称实行按岗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乡镇或重点县事业单位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7%设置“双定向”中、高级岗位,专门用于“双定向”职称评聘,其中高级岗位不超过“双定向”中、高级岗位设置总数的50%。

 

第七条 “双定向”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乡镇为单位、重点县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双定向”岗位。

 

第八条 各市(州)开展的“双定向”职称评审应单独组建评审委员会。单独组建评委会困难的,可依托同系列社会化评委会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各市(州)未备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权的,可委托到省有关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取得“双定向”职称后,在“双定向”职称有效范围内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按规定参加岗位“小等级”晋级。

 

第十条 “双定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在全省统一的时间节点内开展个人资料上传、申报、审核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双定向”职称评审仅在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开展,涉及公共安全(详见附件2)的系列或专业不开展“双定向”职称评审,要求持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职称系列必须持有相应资格。国家或省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按该系列(专业)考试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和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工作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第一次晋升职称时,专业工作年限须增加2年,晋升后,可正评上一级职称。第一次晋升时,未增加2年任职年限的,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补足。乡镇和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双定向”职称时,可使用其工作期间取得最高学历,不折算其提升学历前的任职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三条 申报“双定向”职称学历、资历,基本条件,任职条件及相关数量、名词解释参考同系列同层级社会化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学历达不到社会化职称评审条件最低学历要求的,可以通过增加任职年限或增加业绩的方式申报。其中,增加年限是在所申报职称层级社会化职称评审条件最低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上增加2年;增加业绩是增加一条同职称层级社会化职称评审条件业绩后,按该职称层级社会化职称评审条件最低学历的任职年限申报。通过增加任职年限或增加业绩的方式申报的,申报类别选择“破格”。

 

第十四条 申报“双定向”中级职称的人员,其在“双定向”职称有效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应达到申报社会化评审条件中级职称的最低学历的任职年限要求(具备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中级)。申报“双定向”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其在“双定向”职称有效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应达到社会化评审条件中级加副高级最低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之和(具备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

 

第十五条 取得“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会化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社会化职称。其中,取得“双定向”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同系列同专业社会化中级职称,申报通过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取得“双定向”副高级职称需要申报社会化同系列同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取得社会化中级职称后才可申报,取得社会化副高级职称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用于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业绩在申报同系列同层级同专业社会化职称时可继续使用。

 

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降分取得的执业药师、通信、经济、卫生、审计、统计、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只能用于晋升“双定向”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参加上述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后,可晋升社会化职称,其取得资格年限可从取得降分的职业资格起算。

 

第十六条 (一)评价标准

 

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参照同系列同层级社会化评价条件。

 

1.乡镇和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双定向”职称时,任现职以来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折抵一条业绩或学术成果且申报一个职称层级时只能使用一次。

 

2.注册地为重点县的企业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双定向”职称时,其所在企业连续3年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创造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折抵一条业绩或学术成果且申报一个职称层级时只能使用一次。

 

以上两种折抵情形只能选择使用其一,不能同时使用。

 

(二)申报工程、农业系列的学术成果要求

 

1.申报工程、农业系列“双定向”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使用1篇本人参与完成推广应用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折抵学术成果。

 

2.申报工程、农业系列“双定向”副高级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使用3篇(其中1篇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或在县域内交流)本人参与完成推广应用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总结等折抵学术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继续教育学时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的“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基础上减半计算。选派到乡镇和重点县帮扶的省、市(州)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帮扶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 申报“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 “双定向”中、高级岗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聘期管理。聘期结束后,未能续聘到“双定向”中、高级岗位的,按新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未被聘用的“双定向”职称的人员,仍在“双定向”职称有效范围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符合相关聘用条件后可按规定聘用其“双定向”职称。

 

第二十条 引进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具有社会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

 

第二十一条 优化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设置,在乡(镇)设立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社会化副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重点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职称存在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取得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取得卫生专业资格省内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须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第二十三条 取得“双定向”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情形者,不得依据其“双定向”职称聘用到相应岗位:

 

(一)调离“双定向”职称有效范围;

 

(二)借调(借用)到非“双定向”职称有效范围单位达一年以上的;

 

(三)在基层事业单位“双定向”职称有效范围内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

 

(四)其他不符合岗位聘用规定的情形。

 

三、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做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03号)同时废止,《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中与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相关的第15至25条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公共安全相关专业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