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重新核定1-3月份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2009年)

京人社办发〔2009〕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2009年3月底,我市公布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183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需按照新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定2009年1至3月份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时间为2009年1至3月,且已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准并领取市政府183号令及相关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含: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上述人员需重新核定“Z实指数”、“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合计”、“计发合计”和“统筹支付金额”。调整办法如下: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1.基础养老金

 

J = (C平 + C平 × Z实指数)÷ 2 × N实+同 × 1%

 

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基础养老金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2.过渡性养老金

 

G同 = C平 × Z同指数 × N同 × 1%

G实 = C平 × Z实指数 × N实98值 × 1%

 

只调整公式中的C平并重新计算出G同与G实的结果,其他参数不参与调整。

 

3.养老金合计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后,相应的“养老金合计”应随之调整。

 

4.计发合计

 

重新核定后,“养老金合计”高于当期的最低保障标准,则“计发合计”与“养老金合计”相同;“养老金合计”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计发合计”不变,仍为当期最低保障标准。

 

5.统筹支付金额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三条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过渡期的规定,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时,2009年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应不超过原办法的80%,重新核定后的“计发合计”金额与原办法计发金额相比,计算出最终的“统筹支付金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重新核定前按新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并且新办法高于原办法80%的,重新核定后“统筹支付金额”不变;

 

(2)重新核定前新办法高于原办法,但低于80%,重新核定后仍未超过80%的,按重新核定的“统筹支付金额”发放;如重新核定后高于80%,则“统筹支付金额”按封顶80%发放;

 

(3)重新核定前原办法高于新办法,重新核定后原办法仍然高于新办法的,仍按原办法待遇支付,“统筹支付金额”不变;

 

(4)重新核定前原办法高于新办法,重新核定后新办法高于原办法,如不高于80%,“统筹支付金额”按重新核定后的发放;如重新核定后高于80%,“统筹支付金额”按封顶80%发放;

 

(二)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偿金人员

 

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C平 × Z实指数 × N实+同 × 2

 

由于C平调整,“一次性养老补偿金”需重新核定,“一次性养老金合计”应随之调整,并补发重新核定后的差额。

 

三、调整流程

 

(一)市退休核准行政部门4月13日前统一完成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工作。

 

(二)《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告知书》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到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的退休核准行政部门或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打印;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属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或属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打印。《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告知书》需在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签章,并由单位、社会保障事务所告知退休人员本人。

 

(三)对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应通过“退休审核”模块下的“183号令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退休待遇变更”模块进行“变更”操作。调整后的金额计入5月份,报表日期为5月份的《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表》的“过渡养老金”栏目中。对于补支调整后的差额,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通过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中选择“新参统补支”原因后,生成补支金额。

 

(四)对于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应通过“退休审核”模块下的“183号令一次性领取退休待遇变更”模块进行“变更”操作,在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中选择“新参统补支”原因后,生成补支金额。

 

(五)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将调整补发数据传送至工行、邮局等代发机构,并及时将基金拨付到位,确保调整额于2009年5月15日前补发到位。

 

(六)对于退休核准行政部门已经核准退休,但是还未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的退休人员,申报退休核准单位在调整实施前必须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支付手续,到时仍未办理的,需到退休核准行政部门重新进行核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告知书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