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年)

浙政发〔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减轻城镇个体劳动者负担,均衡城镇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下调缴费比例

 

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

 

二、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其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口径应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口径一致,具体由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核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三、统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下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已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新标准进行调整。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下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调整。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发布: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