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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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河南省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原则均应参加新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参加行业统筹,移交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模式是: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统一业务制度、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第四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2%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个体经济组织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之和的12%缴纳,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

 

第六条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每月定期划转进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基金转市社保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每月25日前,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保持1-2个月的准备金。

 

第七条 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在核定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征收养老保险金总数、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当期仍有基金缺口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未完成目标造成的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负责解决。

 

2、完成目标后仍有缺口的,从市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

 

第四章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各县(市)、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审批退休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各县(市)、区参保单位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调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市级统筹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每年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社会保险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养老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缺口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扣划,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更名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财、物统一上划,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其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五条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编委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上划,原则上按照超编的按编制数上划,缺编的按实有人数上划的办法进行。缺编人员,按照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原则,逐步从所在县(市)、区中选拔充实。未被接受的人员,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列为全供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确定的上划人数和各县(市)、区2003年实际执行的工资及经费标准上划,供给经费。随着市财政形势的好转,逐步提高到市本级全供事业单位工资及经费供给标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党政正职的任免,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会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前备案后,由各县(市)、区委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完成省、市下达征缴目标后,按超额部分和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节支部分的5%进行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协商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统筹办法通知



相关业务链接:

  1.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