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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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原则均应参加周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参加行业统筹,移交到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市级统筹制度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模式为“五统一”:即全市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

 

第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盖范围,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各县(市、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严格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在各县(市、区)参保单位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备案;特殊工种退休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 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调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县(市、区)经办机构在上划前必须整理完历史数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第八条 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各类企业执行统一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九条 确定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级统筹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由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各县(市、区)原结存养老保险基金60%仍存放于县市区基金帐户,40%上缴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需要使用结存基金的,须经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主体,必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薄、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每月清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每月月底前从收入户划转进入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确保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下月支付计划报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每月25日前,按市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支付计划将基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缺口补助部分,市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将基金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基金拨付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保持2个月的准备金。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在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应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的基础上,当期仍有基金缺口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经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动用原养老保险结存基金弥补;结存基金全部使用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属当期(当期是指季度,以下同)口的,由县(市、区)财政兜底,资金由市财政从县财政直接划拨。

 

2、 属完成当期征缴目标任务后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动用原养老保险结存基金弥补;结存基金全部使用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10%,市级90%。

 

第五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为周口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所属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统一上划。

 

第十七条 周口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分局,核定编制总人数为295人,其中市级机构编制45人,内设8个科室,即办公室、财务科、参保管理科、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待遇审核科、稽核科、社会化管理服务科、统计科;县级机构定编25人,领导职数均按一正二副配置。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按照编制数上划,未被接受的人员,由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

 

第十八条 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列为全供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管理,市级为副处级单位,内设科室为副科级单位,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分局为副科级单位,人员工资和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标准按市本级确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党政正职的任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考察,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原属于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场地和设施仍归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有,合属办公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企业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该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分局的领导和管理职责。每年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社会养老保险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养老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缺口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扣划,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考虑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难度,财政除拨付正常的工资和经费外,完成省、市下达征缴目标任务,超额部分和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节支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核拨,用于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各县(市、区)财政在经费上也应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上划前,必须建立完善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市里统一下发),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