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8〕6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适当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压力,较好地保障 其养老保险权益,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体、灵活就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继续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过渡政策。各市的具体过渡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合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不满15年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三、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l0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企业职工因病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

 

四、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市要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积极筹措资金,简化、规范审核程序,切实将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到位。

 

五、各市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做好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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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