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中药配方颗粒和体外诊断试剂编码应用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4〕151号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平台数据规范化,提升挂网数据完整性,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7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部分中药配方颗粒和体外诊断试剂编码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内蒙古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已挂网,且未与国家医保代码作映射的中药配方颗粒和体外诊断试剂。

 

二、工作内容

 

(一)相关企业需在9月10日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编码库认领相应产品信息,并提交产品信息申报挂网。

 

(二)申报结果将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动态调整管理”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结果,并纳入全区采购范围。

 

(三)相关企业需在9月30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和议价等相关交易前准备工作,届时将暂停未与国家医保代码作映射的中药配方颗粒和体外诊断试剂交易资格。

 

三、工作要求

 

相关企业要做好衔接准备工作,密切沟通,保障各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贯彻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做到“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政策要求,平稳有序开展此项工作。

 

联系方式:0471-4930630(中药配方颗粒) 0471-4930595(体外诊断试剂)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7月1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