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渭政办发〔2008〕94号


一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凡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以上,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

 

三 新农保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县级统筹,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三方共同筹资的方式,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新农保制度。

 

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区)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保办)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和年检工作。

 

五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以村为单位确定参保缴费起始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交纳保险费。

 

六 各级农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农保工作需要,按规定预算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七 新农保年缴费标准:以本县(市、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不低于10%的标准缴纳。从当地新型农保办法实施之日起,44周岁以下人员到达60周岁时,至少缴费15年;45-54周岁人员到达60周岁时,至少缴费10年,55-59周岁至少缴费5年。

 

八 新农保的缴费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以村为单位确定的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本人可享受政府的养老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九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补助,村(组)集体补助的数额,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

 

十 建立养老金储备制度和增长机制,市、县(市、区)两级以上年度财政补助总额的5%预留储备金,弥补参保农民养老金支出。基金不敷使用时,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十一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十二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十三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全部转移。

 

十四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十五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财政补贴。

 

十六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计发;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十七 建立新农保财政补贴制度,主要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和参保后到达领取年龄人员的养老金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

 

十八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享受期间死亡,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由其家属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十九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变化及农村生活保障水平适时调整,具体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 县(市、区)农保办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十一 新农保基金由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二十二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人劳部门核准的当年需领取财政补助的人数安排预算新农保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每季或半年核拨一次。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十三 各级农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

 

二十四 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二十五 新农保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二十六 行政机关和农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八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农保实施细则。

 

二十九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