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转招为合同制职工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劳发〔2007〕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精神,现就妥善解决企业原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合同制职工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合同制职工已退休的人员,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12 月31日以前转招为合同制职工已退休的,补缴数额按每人每月20元缴纳;1993年1月1日以后转招为合同制职工已退休的,补缴时以本人首次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同时加收利息。加收利息,按现在或以后补缴年份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帐利率逐年计算补缴。

 

二、退休人员补缴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连续工龄时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补缴比例为补缴当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连续工龄,没有确认连续工龄的,不得补缴。

 

四、退休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属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按老办法重新计发;属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按新办法重新计发。重新计发的养老金,属省厅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下发之前退休的,自省厅下文之月起补发;属省厅此文件下发之后退休的,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计发。

 

五、退休人员这次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作为在此之前历次调整待遇的基数,只作为今后调整待遇的基数。

 

六、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函〔2006〕121号文件,是解决企业在职职工原从事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规定,这次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此规定办理,不属于落实政策、纠正错误的范畴,完全是为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考虑,属放宽政策给予办理;加收利息的计算,也是根据多年利率实际情况,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各市区、单位要把这一政策给退休人员讲清楚,退休人员是否补缴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完全由退休人员自主选择决定,不加勉强。工作中要克服怕麻烦情绪,将好事办好。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