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规范整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五市医保局,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照国家医保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结合现行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规范整合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设立“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附件所列试行价格为三甲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含北大医院宁夏妇儿医院)。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要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格应与三甲公立医疗机构保持合理价差,有利于分级诊疗。五市制定的相应价格应当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后印发执行。

 

二、停用30项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停用现行辅助生殖类与新设立辅助生殖类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B超下采卵术”等30项项目。其中,其他学科仍需开展“视听性刺激阴茎勃起监测”项目的,按照“夜间阴茎胀大试验”项目计费。

 

三、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项目汇总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2.xlsx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