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济政〔1995〕90号


关于印发《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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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权利、义务和强制性相结合,国家、单位和个人共担养老责任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方案、标准,分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省、焦作市驻济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养老保险对象为第三条规定中的下列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筹集,分别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8%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总额的30%,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随经济的发展,工作人员工资和退(离)休人员费用的增长及物价变动等因素,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

 

2、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

 

4、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退(离)休人员个人不再缴费。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从单位开户银行帐户上一并划转,并按月分别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手册》、分户卡和台帐。

 

第八条 按照权利、义务和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逾期未缴的单位,从滞纳之日起,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履行的,强行扣缴,并按日处以应缴金额2%的罚款。罚款及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月向养老保险对象支付,直至养老保险对象死亡。其具体支付项目为:

 

1、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

 

3、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七十周岁人员的护理费;

 

4、死亡人员遗属定期补助;

 

5、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

 

上述支付项目的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尚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后,退(离)休人员的其它管理关系与方式不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死亡,又无享受遗属补助对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息(扣除管理费后,下同)一次性付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满五年(因工死亡的除外)而死亡的,不管其有无供养对象,均不发给遗属补助,只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在银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存入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按上级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4%的管理费,用于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开支。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流动,单位建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转换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借人员调动、单位变动之机少报、虚报和冒领养老金,违者除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另处以冒领、多领金额1—3倍的罚款。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在二十日之内上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工作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2、筹集、管理和使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保险基金。

 

3、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它各项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逐步开展失业、工伤等其他社会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利息),由市社会劳动保险所全部划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保险关系一律转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经批准调入已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必须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方可办理行政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源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1995-12-28